章程



是天津市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建于1958年,时名河北轻工业学院,是我国首批4所轻工类本科院校之一,曾隶属原轻工业部。1968年,学校改名为天津轻工业学院。1998年,学校隶属关系由轻工业部划转至天津市。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 。

学校秉承尚德尚学尚行 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以建设拥有世界一流学科的高水平特色大学为办学发展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知识扎实、身心健康,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英文译名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设有滨海校区和河西校区。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举办者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保持和拓展轻工特色与优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办学,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学校职责、职能

第九条 学校切实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依法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本科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留学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组织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以轻工为特色,学科专业以工学为主,涵盖工学、理学、农学、医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校适应国家、区域、行业需求和学科专业发展趋势,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学科建设,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学科特色,发挥优势,为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 纪检监察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学校、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自主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

(四)拟订学院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院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申请,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师生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合作、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学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独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建设规划;

(二)审议或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术组织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评定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术水平;

(五)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教授或是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负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并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审核、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负有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重大议题,审议有关教学的改革方案、规划,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评议、聘任(推荐)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职责,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按照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公布的岗位职数,投票确定聘任(推荐)人选。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分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

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实施办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知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各类社团群团组织,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法在学校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是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的由学校聘任的在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注重运用师德考核结果。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全员育人,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七)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培养和定期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各类进修、培训机制,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学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和管理我国港澳台地区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六十条 校友会是学校或校友发起设立、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占有和使用的有形及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为学校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建设和运营好天津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完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地球剪影图案和中、英文校名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 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921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网址为www.m.bukalouk.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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