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网站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信息化办 发布日期:2007-11-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信息资源建设,规范校内各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体现我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不断扩大我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是指由学校各单位负责制作和维护,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宣传等目的,并通过校园网发布的网站或网页,是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网络管理制度,内容必须健康,各二级网站必须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以防止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文件通过病毒程序到处传播。
第四条 各二级网站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切实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五条 加强对二级网站建设的领导,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有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网站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
第六条 网站建成后应到信息化办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和托管(托管协议书见附件2)手续,经信息化办核准后方可在校园网上发布运行。各网站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站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支持、信息收集和发布。
第七条 未经信息化办和各二级网站负责部门同意,不得将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发布的信息等转录、传递到校外。各二级网站的服务器的移动必须报信息化办备案,并由信息化办进行布线调整。
第八条 各二级网站所在服务器上必须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等安全软件,以隔离服务器区之间的安全威胁,并及时进行操作系统的自动更新,减少安全漏洞,进一步保障网站的安全。
第九条 若发现二级网站被攻击、网站代码或内容被恶意篡改,二级网站相关负责人员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和相关安全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整改和追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
第十一条 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质量。开设留言板、博客、微博等交互功能的校内网站必须具有先审核后发布的管理机制,或具备实名制发布机制,并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每天实时检查发布的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和上报相关部门,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不提倡使用各类开源代码搭建动态网站,建议采用由信息化办提供支持的、基于学校统一的网站群管理平台进行二级网站的建设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负责定期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二级网站安全漏洞检测,并发布检测结果,对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的网站进行关停整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