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1
各学院、职能处室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天津市教委网信处印发的《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津教网信函〔2019〕467号)工作部署,引导教育移动应用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师生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和学习环境。现就开展我校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移动应用(App)备案工作
落实备案制度是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基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明确职能部门统筹教育移动应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理责任体系,做好使用者备案。
二、完成教育移动应用(App)备案工作
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对正在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工作,填报附件1《
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发至邮箱wzns@m.bukalouk.com;并提醒App提供者进行提供者备案(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三、建立选用制度
各单位选用教育移动应用程序(App)应征求师生、家长意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App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面向师生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教育App应当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综合性App,避免应用泛滥问题的产生。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